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根据《中国矿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矿大研字[2016]1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2018级及以后档案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委培、自筹经费、定向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为制定学院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处理有关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诉、调整等问题。
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学院相关领导、教授委员会主席、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和研究生专职管理干部等人员组成。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卞正富、李长贵
副主任:王锋、刘海明
成员:张长立、李效顺、张万红、王义保、许超
秘书:刘建潇
兼职辅导员:丁曼婷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学院奖学金的设置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及标准如下:
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和要求在复试录取时评定,硕士研究生第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按本细则执行。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学校规定执行。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
比例 |
额度(万元) |
备注 |
创新博士奖 |
|
4 |
由学校评定 |
一等 |
30% |
1.8 |
由学院评定 |
二等 |
70% |
1.2 |
由学院评定 |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等级 |
比例 |
额度(万元) |
备注 |
创新硕士奖 |
|
1 |
由学校评定 |
一等 |
20% |
0.8 |
由学院评定 |
二等 |
50% |
0.5 |
由学院评定 |
三等 |
30% |
0.26 |
由学院评定 |
第三章 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学业奖学金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价按照学校校历规定的学年时间点计算,评价的内容包括课程成绩、科研素质、创新能力和社会工作业绩等四项内容。
第二条 测评内容、权重、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类型 |
学年 |
课程成绩/a |
科研素质/b |
创新(专业)能力/c |
社会工作/d |
硕士研究生 |
第二学年 |
40% |
20% |
30% |
10% |
第三学年 |
— |
30% |
50% |
20% |
博士研究生 |
第二学年 |
20% |
30% |
40% |
10% |
第三学年 |
— |
40% |
50% |
10% |
注:总分=课程成绩(分值)×比例a+科研素质(分值)×比例b+创新能力(分值)×比例c+社会工作(分值)×比例d。
第三条 课程成绩
1.课程成绩采用《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分计算。
课程成绩加分标准:
课程 成绩段 |
≥95 |
≥90 |
≥85 |
≥80 |
≥75 |
≥70 |
70分以下 |
加分标准 |
20 |
18 |
16 |
14 |
12 |
6 |
0 |
注:成绩保留二位小数点,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第四条 科研素质考核包括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科研实践两部分。
1.学术活动
(1)学院鼓励研究生参加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国内外学术会议。研究生未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者,不计分。
(2)硕士研究生参加本学科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且以第一作者提交论文的计4分;参加会议未提交论文者计2分。博士研究生参加本学科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超过3次且以第一作者提交论文超过2次以上的计4分;参加学术会议2次及以上计2分。参加学院举行的研究生学术论坛获得特等奖的,计4分;获得一等奖的,计3分;获得二等奖的,计2分。
(3)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会议通知(复印件)或邀请函、本人参加会议的照片、会议论文、会议小结(不少于1000字)等;参加研究生学术论坛获奖的须提供获奖证明。
2.科研实践
由导师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实践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和合格两个等级。等级为优良计5分、合格计4分。(注:导师应根据研究生参与科研实践情况进行认真、客观、公正评价,评价结果一经提交,不接受更改。)
第五条 创新能力(专业能力)
创新能力考核包括学术论文、独立研究、专利发明、科研奖励、学术会议及课外竞赛获奖等内容。
1.学术论文
(1)在ESI期刊发表且被SCI或SSCI检索,每篇计30分;
(2)被SCI、SSCI检索,每篇计20分;
(3)被CSSCI、EI检索,在SCI/SSCI源刊发表论文以及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0分;
(4)中文核心期刊(不含增刊)每篇计7分;
(5)论文评价有关说明:
①期刊级别划分按国家及学校最新标准核定,其中发表在ESI、SCI、SSCI、CSSCI、EI期刊论文须提供检索证明,其它类别论文以规定时间内见刊为准;
②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本人为第一作者(硕士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计分减半),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本学科领域;
③ “公开正式发表的论文”是指具有正式出版号的公开发行刊物;
④同一篇文章取最高分,在整个研究生阶段奖学金评定过程中不重复计分。
2.独立研究
研究生个人承担研究课题,国家级计20分,省部级计10分,校(市)级计4分,院级计2分。
3.专利发明
专利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四名以后 |
发明 |
20 |
10 |
7 |
4 |
2 |
外观设计 |
5 |
0 |
0 |
0 |
0 |
软件著作权 |
3 |
0 |
0 |
0 |
0 |
注:专利须与本专业学科领域相关,且以学业奖学金评定规定时间内的证书为准。
4.科研获奖
成果级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0 |
80 |
60 |
— |
省部级(含行业协会) |
40 |
30 |
20 |
15 |
厅局级、校级 |
30 |
20 |
15 |
10 |
注:(1)科研获奖按项目加分;(2)各类获奖以获奖证书为准;(3)排名第二按80%计,第三按60%计,第四及以后按40%计;(4)同一项目获多种奖励的以最高计算,已奖励过的项目再次获奖只计算两类奖项相应加分的差额部分。
5.学术会议及课外作品竞赛获奖
等级类别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25 |
20 |
15 |
10 |
省部级 |
15 |
10 |
6 |
4 |
校市级 |
6 |
4 |
3 |
2 |
院级 |
3 |
2 |
1.5 |
1 |
(1)课外作品竞赛活动以学校公布的清单为准;
(2)以团队参赛的项目,按同级别的60%计分,国家级和省部级的获奖项目,限排位前八位的计分,其他级别的项目限排位前五位的计分;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获奖,级别根据证书落款由评定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社会工作
社会工作考核包括担任学生组织和社团职务、参加文体活动等,由学院评价。
1.担任社团职务
各级各类研究生干部加分标准如下:
类 别 |
分 值 |
学院党员工作站站长、党支部书记、班长及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
9 |
学院党员工作站副站长、部长及校/院研究生会部长 |
6 |
党员工作站副部长、党支部委员、班级团支书及校/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
4 |
(1)各类研究生干部由分管指导老师统一提供考核结果;
(2)考核对象:凡任期一年以上,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无重大疏漏的学生干部,考核合格者按上表划分类别加分;
(3)担任两项及以上学生干部职务的同学,限加最高分值乘1.2;
(4)由于学院、班级组织调整需要,工作超过半年而不满一年的,实际考核按上表分值乘0.6计算;
(5)由于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工作不满一年的学生干部不参与考核加分;
(6)由于学院、班级组织调整需要,工作满一年,但不在同一组织中工作的学生干部按照高等级项加分;
(7)担任校级各类学生干部职务,必须出具校相关部门聘任证书及该职务工作考核评价书面材料。
2.文体项目及各项学校竞赛项目
等级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国家级 |
10 |
8 |
6 |
4 |
省部级 |
8 |
6 |
4 |
2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院级 |
2 |
1.5 |
1 |
0.5 |
(1)按照本条加分的项目有:体育运动会、暑期社会实践、演讲征文比赛等;
(2)同一项目或节目多次获奖,限加最高分;
(3)集体项目以首发队员身份参赛者,按同级别的60%计分;替补队员按同级别30%计分;国家级和省部级的获奖项目,限排位前八位的计分,其他级别的项目限排位前五位的计分,队员身份由带队老师确定。集体项目参照学术竞赛规定计分,总分按上表计算。
第七条 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参加学院研究生学术论坛,且硕士研究生参评学年应获得良好及以上导师评价。
第四章 公共管理专业、教育学专业学业奖学金评定内容及标准
第一条 公管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奖学金评定要素考核表
学年度 分值 评分要素 |
第一 学年度 |
第二 学年度 |
备注 |
思想品德与社会工作 |
10% |
10% |
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百分制评价 |
课程学习 |
60% |
0 |
根据本学年所修成绩计算加权平均分,即该门课程成绩*学分/学分之和(所选课程学分之和)。 所选课程须为本专业培养方案中列明的课程 |
科研素质 |
论文选题 |
0 |
25% |
根据本人参加的第一次开题报告会专家评价表评价 |
创新能力 |
学术论文※ |
15% |
50% |
学术论文综合得分=个人学术论文总分÷本学科该年度论文得分排名第一同学的分值×100(即设最高得分者为100分) |
科研实践 |
5% |
5% |
由导师按百分制评价 |
独立研究
|
5% |
5% |
研究生院将根据个人申请,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创新能力基本要求及其考核规定》对研究生独立研究情况进行认定,并评定该项活动所得学分,我院根据研究生院认定的学分进行评价; 综合得分=个人所获学分÷本学科该年度本项获学分排名第一同学的学分×100 |
科研成果及课外作品获奖 |
5% |
5% |
研究生院将根据个人申请,依据《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创新能力基本要求及其考核规定》对研究生科研成果及课外作品获奖进行认定,并评定该项活动所得学分,我院根据研究生院认定的学分进行评价;综合得分=个人所获学分÷本学科该年度本项获学分排名第一同学的学分×100 |
※ 说明:
1.学术论文分为A、B、C、D、四档:
A类论文指发表于SSCI、A&HCI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的学术论文,每篇记200分。
B类论文指发表于江苏省社科联确定的52种权威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记100分。
C类论文指发表于CSSCI(包括扩展版)、EI源期刊的学术论文和发表于《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和《中国教育报》理论版的论文,每篇记50分。
D类论文指发表于核心期刊的论文和发表于外文期刊的学术论文,每篇记25分;但鉴于外文期刊情况较为复杂,是否计分,须经过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认定。
2.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记200分,被《新华文摘》摘录的论文每篇记100分;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记60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摘录的论文记20分。
3.期刊论文按最高级别计分;论文发表后被多次转载或摘录的,以最高分记入,不重复计分。
4.所有论文均指以中国矿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属于本学科领域的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该研究生视为第一作者。
5.所有论文均指发表于上述各种期刊正刊的论文,发表于副刊、增刊的,不予计分。
6.对个别论文的计分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委员会个案认定。
第二条 思想品德、社会工作与集体活动得分评定办法
1.思想品德部分(100分×5%)
(1)具体内容
①.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加强思想修养。(25分)
②.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25分)
③.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集体观念和团队意识强,与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协作好。(25分)
④.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公德,自觉维护校园公共秩序,爱护公私财物,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25分)
(2)考评办法
①.思想品德测评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班级民主测评根据上述要求逐人分项进行(本人参加本人的测评)。统计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四项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即为该生的思想品德测评总评成绩(P)。
其计算公式如下:P=∑每人对该学生思想品德四个方面测评的评分之和/参加测评的总人数-2,其最终得分计算公式:P×5%
②.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测评视为不合格。
(1)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3)受到留校察看以外的其他校纪处分者,最高享受三等奖学金;
(4)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
(5)无故不参加班级民主测评者,该项得分为0。
2、社会工作与集体活动(满分5分)
(1)社会工作加分
①.担任班级学生干部,首先采取班级民主测评,然后由专业研究所所长、辅导员视其工作表现审核确定考核等级;
②.担任学院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相关组织确定考核等级,由相关组织出示考核名单,加盖院团委公章。
③.担任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由所任职务的主管部门出示考核名单,加盖校团委章。
加分标准如下:
等 级 类 别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校级和学院级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研究生会正副主席;研究生学术交流中心主任、副主任,杂志主编、学报主编;班长、党支部书记】 |
5 |
3 |
0 |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研究生会部长;学术论坛部部长、杂志副主编、学报副主编】 |
3 |
2 |
0 |
校级和学院级非主要学生干部【校(院)研究生会副部长】 |
2 |
1 |
0 |
说明:
①.担任社团职务需提供主管部门考核证明并加盖该部门公章,且优秀名额不超过该社团总人数的30%;班级主要干部由班级内部学生评定;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予加分。
③.担任两个及以上学生干部的研究生,如考核均为优秀的按最高分*1.2计算,其它情况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④.学校及学院有关部门带薪金的助管、助理、兼职辅导员等不参加考核加分。
(2)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
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被评为学院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1分;积极参加志愿者工作,参加校内重大活动志愿服务,工作表现突出,根据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考核为优秀的加2分;被评为校、市级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3分;参加苏北计划、西部计划,考核合格的加3分,考核优秀的加4分;被评为省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的,加8分,出示相关证明。
说明:相关证明须加盖公管学院团委、校团委或县区级及以上团组织公章,其他部门认定结果不予承认。
(3)体育活动加分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学院级 |
2 |
1.5 |
1 |
0.5 |
校、市级 |
4 |
3 |
2 |
1 |
省级 |
8 |
6 |
4 |
2 |
全国 |
12 |
10 |
8 |
4 |
说明:
1.在各类正式体育比赛中破校纪录者另加3分,破省纪录者另加6分,在破全国纪录者另加8分。
2.以上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3.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体育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4.参加团体项目并获奖,参加人员每人按相应级别减半加分,班级集体奖(如校、院运动会优秀组织奖等)由班干部确定本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者加0.5分。
5.各等级奖项认定应以公管学院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其他学院主办活动不予承认。
(4)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加分(包括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征文等)
参加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的加分标准参照体育活动的加分标准。
说明:
①.参加院级及以上重大活动(非竞赛类活动)承担主要任务(如主持节目、参加节目组织、展示等),工作表现突出的,每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具体项目、人员以校、院团委认定为准(如所展示节目已经参加校内外竞赛并获奖,不重复加分)。(需提供组织方证明)
②.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评奖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加分基础上再加2分。
③.在同一学年中参加两个及以上不同级别的同类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按最高加分×1.2计算,不重复加分。
④.对于文体集体项目,个人按照集体获得奖项相应分值的一半加分。
⑤.以上各类文化艺术竞赛活动获得奖项应以公管学院团委及学校相关部门认定为准,其他学院和各级协会举办活动不予承认;校外活动获得奖项应以省市团委及政府认定为准,其他社会机构举办活动不予承认。
(5)其他能力测评加分
①.通过雅思(6.5)、托福(80)、BEC等考试者,该学年加3分。
②.通过其他等级资格考试(司法考试、教师资格证、人力资源师、心理咨询师考试)合格者该学年加3分。
③.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学院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1分;被评为校、市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4分;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加8分。
④.在本年度“五四评优”中,受到校级表彰者加1分,受到院级表彰者加0.5分,受到校级表彰的班集体成员每人加0.5,受到院级表彰的班集体成员每人加0.25分。
⑤.校级优秀党员加5分,院级优秀党员加2分,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加10分。
(6)最后得分折算
社会工作与集体活动最终得分(G1)按照专业测评学生排序,其中最高分获得者折算成5分,其余同学按照相应折算比例计算该项得分,最终计入总评结果,即:
G1=个人该项所获得分÷本专业该年度本项得分排名第一同学的分值×5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一条 实施程序及要求
1.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年级为单位,由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协调组织,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等具体组织开展。
2.课程学习成绩由班干部具体负责计算,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审核。
3.科研素质、创新能力、文体竞赛等成果由导师评价后协同研究生本人初审完成:
(1)所有参评成果为以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之间获得;
(2)所有参评的相关成果由研究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检索证明、期刊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发表的期刊论文需提供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全文复印件);
4.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辅导员按照计分办法负责汇总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科研素质、创新能力和社会工作业绩四项分数的总分,审查无误后报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条 奖学金等级确定
1.奖学金等级、名额分配由本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按学生人数、奖学金等级比例确定。
2.硕士、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等级评定根据本实施细则测评总分数,按照各学科由高到低分别排序确定,其中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一等奖学金优先考虑在评审年度取得下列成果之一的研究生:
(1)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核心或以上刊物发表至少1篇学术论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且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2)获得发明专利授权;
(3)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若根据以上细则,对于评分相同情况,则按照课程加权成绩依次评定;其他特殊情况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集体讨论确定。
3.参评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如发放年度内出现的,停发学业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或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2)出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在现实生活、网络等社会环境中违反社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行为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及损失的;
(5)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未获得学分的;
(6)中途退学或档案未按时转入我校的;
(7)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的;
(8)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清学费的;
(9)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进行学期注册的。
6.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奖学金评定结果上报学校审批。
第三条 奖学金发放
1.学业奖学金在研究生学制内由学校按规定发放。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 为3年;直博生的基本学制为5年,前2年按博士研究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发放,后3年根据综合评定结果发放。
2.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的第一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时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
3.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奖学金实行暂停、降档或终止奖学金的发放:
①出国或出境留学三个月以上的,不予发放离校期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学金自离校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回校后自报到手续办理完成日的下个月起恢复发放;
②申请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研究生复学后,根据休学的具体情况续发或重新评定学业奖学金;
③中途退学的,自退学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④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未能履行协议等情形,研究生奖学金的发放办法按照学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