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国矿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台套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单价低于1000元但批量价值大于10000元的家具,均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二、学院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仪器设备配置规划编制和40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工作;负责仪器设备有偿使用费和有偿占用费收缴;负责配合学校做好国产仪器设备的退税工作。
三、学院负责在规定期限完成仪器设备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 普通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织2 名以上在职在岗教职工及资产管理员验收;
2.40 万元以下的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3 名副高职称以上专家、资产管理员和分管领导;
3.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成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3 名副高职称以上专家、资产管理员、分管领导和设备处人员。
四、领用人负责所领用仪器设备标签完整、账实相符。
五、领用人退休、调出、离职及长期外出(国内外访学研修、借调、挂职、离岗创业等两年以上)的,须办理实物交还和账务交接手续。
六、仪器设备在学院间互相借用或个人借用时,须办理借用和归还手续。借用期间损坏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赔偿。
七、仪器设备闲置不用、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或隶属关系改变而移交的需进行调拨。
八、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已达最低使用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凡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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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修订